[业务名称]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放管服改革20条措施
[所需资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是《 居民身份证》 或者《 临时居民身份证》 ,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6张。
[办理流程] 医疗机构体检 → 提交申请(驾校培训学员由驾校网上录入申请信息并注册网上用户) → 车管所窗口或网上审核受理→ 预约考试(已注册用户登陆互联网交通综合运用平台预约考试) → 缴纳考试费(或者网上缴费) → 到预约的考场参加考试 → 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参加教育宣誓仪式)→ 缴纳工本费(或网上缴费) → 到业务柜台领证(或自愿选择邮寄)。
[办理期限]考试合格后参加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
[办理地点]各驾校受理点、重庆市车管所各分所、区县车管所。
[费用] 考试费:科目一50元/人,补考25元;科目二160元/人,科目三(含交通安全文明常识)180元/人;《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人,重庆交通信息卡(驾驶人卡)20元/人。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申请该项业务前,需先到市内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驾驶人体检并合格;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需要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参加体检并合格。在重庆市外医院体检的,需提交纸质的身体条件证明。
2.申请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限制条件不同,且准驾车型为A1 、A2 、B1 的机动车驾驶证只能通过增加准驾车型取得;
3.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A1 、A2 、A3 、B1 、B2 准驾车型驾驶证;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6.持有A1 、A2 、A3 、B1 、B2 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 分以上但未达到12 分的(以违章时间为准),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 分以上但未达到12 分的(以违章时间为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7.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以违章时间为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8.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申请人原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 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原驾驶证在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