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便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内容,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公安局特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客观要求。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2012年7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市政府办公厅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通知》,明确要求建立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等系列管理制度。
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快速增加,部分车辆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低、安全性差等问题迅速凸显,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2011年至2012年,我市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184起、造成24人死亡、237人受伤,上升态势较为明显。实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审核查验,有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有效防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通行秩序整治的时间
(一)注册登记时间
按照《通知》要求,市经济信息部门将于2013年5月1日前公布《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备案目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与市经济信息部门的密切配合,提前做好规划,暂定于2013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集中办理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
(二)通行秩序整治时间
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严肃查处交通违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常抓不懈的日常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出行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全面加强路面监管。特别是集中注册登记结束后(拟定于2013年9月开始),还将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整治专项行动。
三、公安机关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施细则
按照《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通行秩序管理为重点,从审核凭证、查验车辆、办理登记、路面管控四个方面入手,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一)审核凭证
1.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应审核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等原件。
2.本市居民办理上牌的,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外地在渝人员办理上牌的,应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及居住证原件;代理上牌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外地在渝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居住证原件。
3.单位车辆办理上牌的,应审核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查验车辆
1.根据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以《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中品牌型号的技术参数为查验依据进行查验。
2.办理登记前,还应对电动自行车的编码编号进行查验。
(三)办理登记
1.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已纳入《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且相关手续完备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号牌及行车证。
2.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未纳入《重庆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但相关手续完备的,可办理财产实名登记,发放临时号牌。
(四)路面管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立足“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路面管控,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特别是对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集中注册登记结束后仍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等重点违法,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公众购买、使用电动自行车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是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检查核对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手续,防止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如: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二是按要求主动及时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在集中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指南》,明确集中注册登记的时间、地点、登记要件和具体程序,切实为公众办理注册登记服好务。相关电动自行车车主应按要求在集中办理期间办好登记注册,并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
三是驾驶电动自行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集中注册登记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将成为整治重点: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临时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违法载人等。
五、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一)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通知》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财产实名登记,申领临时号牌(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给予3年的过渡期限,但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二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车辆技术检验鉴定属机动车的,一律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悬挂其他省(区、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鉴于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和注册登记具有较大差异,《通知》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悬挂其他省(区、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驶入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相关车辆确需进入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中心城区内道路行驶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在我市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我市电动自行车号牌。
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将依托968888电话服务平台、重庆交通管理信息网、总队长信箱等平台,进一步公布相关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征求群众建议,受理有关反映和投诉。
咨询、投诉电话:968888,总队长信箱:cqjgzdzxx@126.com, 重庆交通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www.cqj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