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39号30问

1.问题: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扣分后,需参加学习再审验。但如果驾驶员本人当天参加学习过后,第二天委托其他人到车管所递交学习记录进行审验是否可行,如不能,烦请告知法规条款或文件依据。

回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令)第八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第六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令)的规定,当事人参加审验,需要申报本人身体条件,且受理岗需要验具其身体条件情况,各单位按部令执行即可。

2.问题:请问要将万州的车牌转到主城来上户,需要哪些手续?外地人到重庆来买车,必须需要重庆户口吗?有暂住证行不行

回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及其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一、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所地址由万州变更到主城区的,可向登记地车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然后到主城现身份证明住所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档案等证明和凭证。二、对外地人在重庆购买车辆后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其户籍所在地可以不在重庆。

3.问题:《居住证暂行条例》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户口在主城区的人员在长寿、綦江等区县办理居住证后要求按居住证地址办理注册登记是否办理。

回复:不予办理,应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为准。

4.问题:军警领取的驾驶证过期后,按部令要求可以不通过培训机构学习直接参加考试,由于旧的军警驾驶证版本过多,驾驶证真伪审核难度大。

回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军转地换证业务的通知》(渝公交管车〔2015〕87号)要求,明确业务骨干和分管领导核查、审签流程。在办理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受理、审核资料、口头询问、嫌疑调查的流程开展工作。仍有疑义的,向核发军警驾驶证的部门去函确认。

5.问题:目前残疾人体检医院有哪些?

回复:重庆市卫计委已于5月12日发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6﹞121号),明确40个医院为开展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体检的医疗机构。同时,按照市卫计委《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重庆市建设医院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渝卫复﹝2016﹞220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渝卫复﹝2016﹞221号)要求,重庆市建设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确定为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定点医疗机构。现全市共有42家开展此项工作的医疗机构,请各分所严格按照市卫计委文件执行,并加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

6.问题:139号令实施以前,部分驾驶人或学习驾驶的人员,因身体条件不符合当时的规定,在学车考试或办理其它驾驶证业务过程中,被终止业务办理(因某些原因未办理注销、撤销),而139号令实施后,该部分人身体条件符合部令规定的,现如何处理。

回复:遵循适用法律法规从新从轻的原则,作出有利于群众的决定,因此对于因身体条件在139号令实施以前不符合规定,而暂停学车考试或办理其它驾驶证业务的,申请人到驾驶人体检医疗机构按照新标准进行体检,分所按照新规要求审核办理。

7.问题:我国公民在境外使领馆更换护照办理延期的以及持有公务护照的,回国后办理境外换证业务时录入驾驶证发证日期及护照号码,系统自动提示该人“身份证号码与出入境证件不符”。

回复: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各分所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查申请人出入境纪录,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8.问题:使领馆外交人员在办理境外换证业务时受理岗需要录入其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系统中提供选择的身份证明类别有护照、有效签证、停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旅行证件,而没有关于外交官工作证件的选项

回复:各分所在录入此项目时,在身份证明类别中统一选择“停留证件”进行录入

9.问题:境外驾驶证办理需要数字证书核查,现新系统只能核查普通护照,不能核查公务护照

回复:公务护照为外事办办理的证件,该类护照分别由全国各地的外事部门分区域管理,且该类护照的管理系统未实现联网。各分所对该类护照有疑义的,可函请办理证件的政府外事部门进行核查

10.问题:外地驾驶证申请转入时,系统显示有违法未处理,但经查询所有违章均已处理完毕

回复:在“六合一”系统中进行业务数据人工更新和驾驶证记分信息重算。操作菜单为:综合查询-业务数据人工更新;违法处理-业务查询-主要业务查询-驾驶人查询-记分信息重算。

11.问题:有驾驶经历的驾驶人驾驶证被注销后申请免培直考时,注销前驾驶证使用一代身份证办理,现用二代身份证申请免培直考时,系统无法办理,其中名字变更的也无法正常办理全科复试。

回复:受理岗和分管领导审核确认申请人身份后,以一代身份证信息进行受理,之后再将申请人信息变更为新信息。

12.问题:部分老驾驶证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到信息,在无法找到纸质档案的情况下,是否适用139号令第24条,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如何对驾驶证真伪进行鉴定。

回复:分所领导组织业务骨干审核确认,如有疑问应进入嫌疑调查程序。

13.问题:关于残疾人的考试问题,残疾人的科目二、三考试是否可以采取人工考试模式

回复:按照现行下肢残疾人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三考试采取的人工考试模式,肢体残疾人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三考试均采取人工考试模式。

14.问题:目前公安综合办公应用平台在打印临时号牌时,对以前在辖区外打印临时号牌的车辆,因无法查询市内辖区外打印临时牌的次数,是否可以打印临时号牌。

回复:应予以打印,但不能超过三次

15.问题: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吨位”填写是否进行把关,如载客汽车签注吨位,或载货汽车签注吨位与合格证不符等。

回复:不予把关,应当受理。

16.问题:二手车市场交易发票是否可以跨辖区使用

回复:重庆市内二手车市场交易发票全市车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17.问题:罐式危化品运输车的罐体是否属于五大总成范畴,是否需要监督报废解体。

回复:罐式危化品运输车的罐体不属于机动车五大总成范畴,由报废回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解体

18.问题:对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审验被系统注销车辆,车主申请注销恢复的是否办理。

回复: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三个检验周期未审验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各分所不予办理注销恢复。

19.问题:对市外转入的进口车,其尾气排放标准如何查询及是否严格把关

回复:对市外转入的进口车,各分所、区县所应当通过互联网机动车环保网(网址:www.vecc-mep.org.cn)输入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查询或与市环保局尾气中心电话查询(联系电话:89070983)。

20.问题:请问小型普通客车是否可以加装前后防护装置,车身装饰条.摩托车加装货架.

回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文本(GTA946-2)第36项关于车身颜色采集要求:“按照机动车车身基本色调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车身上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因此小型普通客车可以加装前后防护装置,车身装饰条,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摩托车能否加装货架应以该车公告为准,对公告备注栏及车辆图片中无选装货架的,不得加装货架,公告有选装的,可以加装,但加装的货架应与公告一致,且加装后不能改变摩托车长、宽、高等相关技术参数。

21.问题:在用车更换车头,市场已无原车头配件销售,新车头与原公告形状不一致,能否办理业务?如可办理,属什么业务类型?

回复:根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或《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或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除外;因此,如车辆更换新车头与原车公告或《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不一致的,不能办理登记业务。

22.问题:机动车所有人登记注册时身份证遗失或户口迁移未办理身份证或更正身份证,但车主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证明》(此证明有车主身份信息并打印其户口照片,加盖派出所户籍公章),能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回复:根据机动车登记规范要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因此,户口证明不能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3.问题:2016年6月16日公安部交管局公告《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http://www.jg.ga/detail.aspx?id=10304471),现就有关问题知询如下:

1、通知中要求“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是否应理解为在进行转移登记时,可不审查《治安审查表》?

2、除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对转入其它地区的机动车档案是否不再对排放标准进行核查?

3、通知中“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是否执行?

回复:一、《治安核查表》是市公安局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交易行为管理的措施和规定,目前市局正在研究,是否再审查收存《治安核查表》待市局新的规定出台后再通知。

二、目前重庆市的管理规定还未出台,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目前我市二手车登记的新规定还未出台,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24.问题:对于持外省体检表来渝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的,特别是手写体检表怎么审核其真伪,对持手写体检表的是否受理?

回复:1、凡是持县级或部队团级及以上医院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且在有效期(半年)内的,应当予以受理。

2、如果对身体条件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其真伪。

25.问题:对于查封和解封业务,是否必须要收存相关资料并存入机动车档案内。

回复:请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执行。

26.问题:请问驾驶员原有C1证增驾D证后,在

D证实习期内被记2个六分,后来经过撤销第2个六分后,在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状态为此C1D证状态正常,但是在车驾管理系统补换证业务中此证为注销D证状态,请问能否恢复实习期D证?(城口大队已经咨询万州四分所,但是四分所无法办理)。

回复:因处罚被撤销,而驾驶人原准驾车型已被注销无法恢复的,经分所档案岗和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报市所领导审批后办理档案更正。

27.问题:转外省的机动车档案,是否只能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回复:根据2016年9月28日车管所警情分析研判会会议要求,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要将机动车档案转出或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因故不能到场领取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将机动车档案送达给机动车所有人。

28.问题:驾驶证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的违法行为,实习期满后再接受处罚,按部令规定应注销,但是在办理业务时系统仍能受理满分学习考试。是以违法时间在实习期内还是以接受处罚在实习期内呢,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把关。

回复:按照139号令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规定,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要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9.问题:请驾管科明确跨分所考试制证归档流程

回复: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于业务办结后二个工作日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归档,并在36小时内将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鉴于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实行互联网自主预约,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考生增多,给各辖区车管所在制证,档案传递,信息录入等环节造成不便。现将跨分所考试的制证归档流程规范如下:

一、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不能当场制证的,应由驻场民警及时经内网通知所属分所受理岗制证,并作好台账记录,驾驶证可由申请人自行前往分所领取或邮寄送达。档案应由专人当日送达所属分所复核。

二、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可以当场制证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寄送达。档案应由专人当日送达所属分所复核。

三、复核后的档案经密封后由各分所定期专人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所属分所归档。

30.问题:在办理境外换证业务时,如果其出示的是境外临时驾驶证,能否办理该项业务?

回复:公安部139号令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对境外驾驶证所作定义,未对“临时”驾驶证进行限制,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不对临时与否进行把关。有其他嫌疑的,按139号令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也应当先行受理,后进行嫌疑调查。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